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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出台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日期:2013年10月24日 浏览[1578]

近日我市出台《市直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并确定为今后机关效能建设的重点工作。记者昨日从市效能办获悉,在首次系统整合了服务承诺、限时办结、AB岗、一次性告知等具体制度的基础上,此次出台的效能建设“十项制度”还更加注重制度问责,用更严格的责任追究保障效能建设各项制度的执行。
  “在这‘十项制度’里,我们通过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来避免‘制度仅仅挂在墙’,而是切切实实地执行在每个岗位、每个人的工作中。”市效能办副主任陈淑红向记者介绍说。这“十项制度”里处处都可以看到“将依纪追究责任人责任”的表述,可谓“招招问责”。
  以“首问负责制”为例,这项制度规定基层单位和群众到市直机关办事时(包括来文来电),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不论办理事项是否属于其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制度就以第六条明确提出“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限时办结制要求市直机关履行职责及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时限只能短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而如果限期内未能办结,条款非常具体地规定了办理单位的责任——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和下级单位报送的请示性公文以及相关单位的征求意见函等,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办理单位负责。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视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其他几项制度如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AB岗制、一次性告知制、缺席默认制、否定报备制、离岗告示制也均明确规定了如未严格执行制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要承担的责任。
  而“十项制度”的第十项“责任追究制”更成为前9项制度“兜底”的规定,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形式、内容等——市直机关或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耽误服务对象办事、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责任。市直单位及其直属机构违反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具体到个人层面,问责机制提出,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纪律处分、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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