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奖金含税与不含税计算,原来和我们想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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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含税与不含税计算,原来和我们想的不一样
日期:2016年12月27日 浏览[1145]

年底到了,对员工来说可以拿到全年一次性奖金是一件很开心的事,企业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含税和不含税奖金。这两种方式的最大区别是发放的奖金是应发数还是实发数,也就是说,前者由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后者是企业为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两种方式不同,计征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含税的计算方法
       1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高于3500元时,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全年一次性奖金÷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查找适用税率。
       2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低于3500元时,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年终奖-3500-月工资)〕÷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查找适用税率。
      
例如:张先生20161月取得工资薪金4000元,该月同时取得全年一次性含税奖金30000元,张先生20161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当月的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25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30000×10%-105=2895(元)。
      
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895+15=2910(元)。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含税的计算方法
       1
、当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分为三步。
       
第一步:找出适用的税率与速算扣除数。
       
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第二步:将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第三步: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B
       
2、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低于3500元,应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3500元的差额部分,再按上述办法处理。
       
例如:李先生20161月取得工资薪金4000元,该月同时取得全年一次性不含税奖金30000元,李先生20161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当月的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30000÷12=25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30000-105)÷(1-10%=33216.67(元)。
       
33216.67÷12=2768.06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33216.67×10%-105=3216.67(元)。
       
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216.67+15=3231.67(元)。
       
综上所述
       
同样是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含税和含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一致,不含税比含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要多。
       
提示:
       
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由于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主体是个人,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应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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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你都会了吗
       
临近年底,各单位开始陆续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以后,员工取得年终奖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当前纳税人关注的焦点。
年终奖采用老算法新税率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级距结构,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而年终奖的计税方法仍然采用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而费用减除标准、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1]46)规定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执行。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分析

       
案例一:方女士是一家公司雇员,201112月取得当月工资8500元,年终奖480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方女士当月工资薪金应缴纳个税=(8500-3500)×20%-555=445
       
年终奖48000÷12=4000,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年终奖应纳税额=48000×10%-105=4695
       
方女士12月份共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45+4695=5140元。
       
案例二:我国公民王先生在某银行工作,20111211日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月底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50000元,计算其12月份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月工资收入低于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500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500元,剩余495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奖金4125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10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49500×10%-105=4845
       
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0
       
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845+0=4845
       
案例三:中国公民李某201112月份工资4000元,12月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0000元,问李某取得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50000元按12个月分摊后得出每月奖金为4166.66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555元。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0000-555)÷(1-20%)=61806.25
       
3、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61806.25元按12个月分摊后每个月收入为5150.52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仍然为20%555元。
       
4、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1806.25×20%-555=11806.29元。
      
注意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按上述方法计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员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现金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分红和年终奖的税负比较
       
对在职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分红或者发奖金这两种回报方式负担的税负是不同的。
       
分红是回报股东的主要方式,但对自然人股东来说,一旦分红,依据现行税法就必须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这是“税后税”,但国家税法不改变,这个税就必须交纳。我们认为,对在职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其回报是有选择的:分红或者发奖金。但不同情况下,企业对这两种回报方式负担的税负是不同的。鉴于这种现状,葛长银老师给大家比较分析一下分红和年终奖的税负。
       
股东的投入和员工的劳动总要得到回报。公司回报在职自然人股东,既可以采取税后“分红”的方式,又可以选择发放“年终奖”的方式。所谓“分红”,就是公司给股东分配税后利润,并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无任何扣除)。而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年终奖”,则视同工资薪金,按照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税率(3%~45%)和国税发【20059号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
       
对于这两种回报方式,肯定存在税负的高低问题。为此,我们引入“联合税负”的概念:即企业所得税和公司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合计的总税额;同时联合税负与个人税后所得的比率,我们定义为“联合税负率”。同时我们讨论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分红”和“年终奖”各自的联合税负及其联合税负率,分析比较两者的节税效果,帮助公司判断怎么回报在职自然人股东更好,或者说更省税。
       
公司如果用“分红”的方式奖励在职自然人股东,就要对这笔“分红”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又因这笔“分红”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的,这20%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就属于税后税,造成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纳税。为了方便讨论,我们首先假定:“分红”是指公司用税后利润给股东进行分配,我们所讨论的都是现金的分配;分红账面数是指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分红”,分红净额是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分红”余额;税前分红数是指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后的分红账面数,倒算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的金额。
       
公司如果用“年终奖”的方式奖励在职自然人股东,为了方便讨论,首先假定:“年终奖”是指公司在年末一次性给员工的奖金,我们所讨论的奖金为现金;年终奖账面数是指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奖”;年终奖净额是指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奖”。
       
需要注意的是,其实在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账面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账户上所挂的金额,都含有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企业为了避税,采取不分红的方法规避纳税,其实是很不理智的——那些利润你总得分配,越积越大,以后反而不好处理。
       
案例辅助
       
案例一:分红案例讨论
       
老李为某公司的在职自然人股东,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老李从公司取得“分红”,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拿到手的分红净额为120000元,按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倒算,这120000元,实际上等于公司分给老李的分红账面数为150000[120000÷(120%)=150000],差额为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税款30000元(150000×20%30000),由公司代缴。
       
因为“分红”的现金都是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的,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倒推,这150000元的分红账面数的税前分红数为200000[150000÷(125%)=200000]。由此得到,老李取得的120000元分红净额,公司要承担50000元(20000015000050000)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计算,以“分红”方式奖励老李120000元,公司需要承担的联合税负为80000元(个人所得税30000元+企业所得税50000元)。公司的联合税负率为2/380000÷120000)。
       
因此,为让老李拿到分红净额120000元,公司实际上要支付现金200000元,其中80000元为上交的税款。
       
案例二:年终奖案例讨论
       
老张是某公司的在职自然人股东,该公司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412月份老张拿到扣完个人所得税后的年终奖净额120000元,他当月的账面工资额为3000元。按北京地区的最低社保标准计算,企业需要对3000元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1450元,因此老张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是1550元(3000-1450)。
       
根据年终奖净额120000元,估算公司给老张的年终奖账面数,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9000<年终奖账面数-(工资起征点-工资扣除基数)]÷1235000),判断老张当月适用2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因此,通过年终奖净额倒算(120000=年终奖账面数-{[年终奖账面数-(35001550]×25%1005}),得到老张拿到的年终奖账面数158177元,其中38177元(158177-12000038177)是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0000元的年终奖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可以节约30000元(120000×25%)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计算,以“年终奖”方式奖励老张120000元,公司需要承担的联合税负为9627元(个人所得税38177+社会保险费1450-企业所得税30000元)。公司的联合税负率约为0.089627÷120000)。
       
对比案例一可以发现,企业以“年终奖”的方式奖励员工比以“分红”的方式奖励员工的联合税负率低。
       
总结归纳
       
“年终奖”与“分红”的不同之处在于两点:
       
一是“年终奖”的发放数额有限制,如果不超标,公司可将“年终奖”视同工资薪金对待,依据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所适用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累进制的,从3%45%,各档税率所带来的纳税成本存在差异。
       
回报员工时选择“分红”的方式还是“年终奖”的方式,还需要企业的财税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分析。
       
文件依据
       
以上就是分红和发放年终奖的税负比较,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量身制造”。以下文件是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纳税人可以自行查阅。
       
1)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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