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上获悉,从今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将作部分调整。
为严格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正常开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对住房公积金业务规定作如下调整,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仅在还款期间可每年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额不得超过还款本息。
以前使用商业贷款购房的,提取人及其配偶可凭有效凭证一次性提取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但是从11月29日起,凡使用商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同时提供购房合同(一年内有效)、首付款发票、借款合同、首次还款记录等有效凭证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50%;还款期间每年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额不得超过还款本息。
按照新规,凡一次性付清房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同时提供房产证(一年内有效)、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有效凭证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房款。凡因购买、建造、大修、翻修自住住房等缘由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五年内不得以上述缘由再次提取。
为了支持刚性需求购房者早日安居,新规中规定本市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在贷款还清后的次月可申请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还清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经会议审议,确定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从1980元调整为2300元,下限从38元调整为57元。执行时间自2013年7月1日起,相关单位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职工补缴。